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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分支机构设而不管?别等暴雷才后悔!#南昌税收筹划

发表于2024-05-03浏览:4836

01

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分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企业严格按照程序选任并进行必要审核,分公司职责及权限也应由企业进行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设立后,若疏于监管,极有可能成为他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下面,我们结合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02

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分公司业务把控不严,终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基本情况


20x2年,某公司在外地成立分公司,并将其交由社会人员C和D二人管理。为谋取私利,二人以该分公司作为买方,与A公司签订一系列设备买卖合同,指定由C和D二人控制的B公司作为供货单位。合同签订后,该分公司在未实际收货的情况下,向 A公司出具了一系列验收及结算单,确认收到 B 公司供应的设备1亿元。后,A公司依据买卖合同、验收及结算单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分公司支付1亿元货款及利息。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本息。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B 公司实际未向该分公司发送任何设备,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A公司为贷款人,B公司为借款人,分公司为还款人。但该分公司出具验收单及结算单行为,从形式上完善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所需证据链,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最终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据此判决该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本息。


本案中,该公司及分公司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分公司管控不到位。分公司成立后,该公司未向分公司派驻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对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授权限制,也未对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最终导致分公司成为C和D二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2.未经授权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分公司在未经总公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与 A 公司签订系列《买卖合同》,虚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并通过完善发货—验收—结算等手续做实分公司的支付责任,协助 B公司融资1亿元。


案例二:疏于监管分公司印章证照,埋下巨大损失隐患


(一)基本情况


20x3年,某公司在外地成立分公司,并任命外部人员A和B为总经理、副总经理,A和B办理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证件。分公司成立后,某公司并未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后,分公司、A、B、D与TZ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TZ公司向D指定账户打款2000万元,如果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投资项目,则返还TZ公司本息。此后,D仅返还了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D则挪作他用。20x5年,TZ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A、B、D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该公司虽不认可《投资协议》上加盖的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但因长时间未提供公章对比样本,因此《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其次,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与总公司是否授权无涉,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A、B、D连带向TZ公司返还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公司、D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于20x7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A、B、D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x8年,该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扣相应资金。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设立分公司后疏于对分公司进行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利用手中持有的印章证照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最终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中反映出如下管理问题:


1.规章制度不健全。该公司未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公司设立后,对分公司的人员、财务及经营等方面的监管,缺乏指导文件,且实际亦未实施有效监管。随意任命外部人员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授权外部人员办理工商证照等,埋下了蒙受损失的隐患。


2.疏于对分公司的监管。该公司任命A和B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后,未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并将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证件交由A和B管理,导致A和B有机会利用分公司名义违规开展借款等经营活动,最终导致该公司被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03

管理建议


为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结合上述案例实际,提出管理意见如下:


1.完善管理制度。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管理的制度体系,制定合同管理、印章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度建立后,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制度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体外运营。


2.加强分支机构管理。总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一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应严格把关,禁止任命外部人员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二是严禁将分支机构印章及证照交由外部人员保管和使用;三是要明确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确保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3.审慎开展资金融通业务。要加强贸易业务的审查,核实上下游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确保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经济性,避免卷入无实物交易的资金融通活动。

来源:财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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